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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发文要求全省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

发布日期:2023/10/12 10:55:52

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发文要求,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在省财政厅设立的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代理机构,由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履职评价。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招采星·招标采购系统对代理机构的16个评价指标逐项打分,做出评价。

这些评价指标包括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及配套的评审环境,评审区域应该是封闭区域,具备隔音、防窥等基础功能;具备全程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实行电子评审的项目,每名评审专家应配有单独的计算机设备,具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开展评审工作所必要的设备;采购文件编制规范、完整;采购文件中评审方法和标准符合规定;代理机构督促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独立评审,及时纠正和制止倾向性言论等违法行为;集中采购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异地评审差旅费,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向评审专家说明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等。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结果将定期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代理机构时参考,并作为江苏省政府采购协会社会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参考指标。

针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通知》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从专家库中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由采购人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共同完成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招采星·招标采购系统对评审专家的18个评价指标逐项打分,做出评价。评价指标包括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对供应商投标(响应)判定为不合格投标(响应)或者对供应商报价判定为无效报价时,详细说明理由;无故意拖延评审时间行为;不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差旅费等。评审专家抽取概率与履职评价结果关联、实时调整,评价得分较低者将适当降低抽取概率。

《通知》还强调,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履职评价的,招采星·招标采购系统将自动锁定其被抽取资格或抽取权限,待评价工作完成后恢复。如果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且查证属实,将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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